2017-04-21 09:15:18
济南VI设计-广告的劝与诱
       人类的一切罪恶大致为贪食、贪婪、懒惰、淫欲、傲慢、嫉妒、愤怒这些原罪滋生而来。欲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催人奋进,但发展到极端,则成为犯罪的根源。存在即合理,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性,如果可以适当利用欲望,会得到出人意料的结果。一切行业都是为了满足人类欲望而存在的,济南广告公司认为,广告业作为其中之一,更是以对人类欲望的洞察、行为的解析作为出发点的。
       劝是推动,诱是拉动,劝诱是一个精致而巧妙的过程。先引发注意进而用自身魅力感染对方,使对方由被动注意到主动选择。广告的劝诱是一种直击消费者内心的说服行为,一方面将产品的差异化放大,一方面以各种手段赋予其强大内涵。用产品的功能和优点满足或引发消费者的内心需求,促进认知和购买。
       针对消费者这一转变过程,1898年美国广告学家E.S.刘易斯提出了AIDMA的消费者购买法则,即A(Attention)引起注意;I(Interest)产生兴趣;D(Desire)培养欲望;M(Memory)形成记忆;A(Action)促成行动。该法则是指消费者从看到广告到发生购物行为之间,品牌引导消费者心理过程,并将这一过程顺序模式化的法则。在从A到I这一过程中,有时感性的劝诱更可以说服消费者,理性是充满逻辑的是后天推敲而来,感性则是先天的是每个消费者的潜意识。
       成功的劝诱可以使消费者代入相应的社会角色和认同感,这份认同感经过升级则会转变成消费者对品牌文化的认可与忠诚。所以,济南广告公司认为,广告的本质就是说服、劝诱消费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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